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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《关于中心市区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》的政策解读
        时间:2021-04-09 10:35 浏览量:

          一、制定背景

          为进一步化解商业办公用房库存,补齐酒店短板,促进片区集聚发展,在借鉴厦门市经验的基础上,结合我市实际,研究出台了《关于中心市区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酒店项目暂行规定》。

          二、主要内容

          该规定共分为十条,主要内容如下:

          (一)第一至第三条:主要规定适用范围、变更项目须符合的条件和不予办理用途变更的情形。

          (二)第四条:对变更项目的办理程序进行规定,主要分为申请初审、审查论证、研究审定、签定合同、变更办理等五个流程。

          (三)第五至七条:对变更办理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、用地使用期限,以及划拨用地办理等进行明确。

          (四)第八至第十条:对变更项目的后续监督管理以及其它。

          三、特别说明的规定

          (一)对规定的适用范围。一是鉴于该规定以化解商业库存为出发点,主要适用于已建成,具有合法手续的商业办公项目;二是由于部分商业办公项目已进行了产权分割销售,变更将涉及买受人的利益,因此将已分割产权的商业办公项目排除;三是由于洛江区、台商区在项目研究权限、体制上与鲤城区、丰泽区有所区别,洛江区、台商投资区可参照执行。

          (二)对于商业、办公、居住的综合体项目,为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,尽可能减少酒店项目对居住条件产生不利影响,本规定明确项目应具备以栋为单元的单独运营管理条件,且独立占地,功能变更后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。

          (三)在研究程序方面,一是强化属地初审管理,由属地区级政府组织对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变更的安全性、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。二是初审同意后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“多评合一”平台参照新建项目标准审查论证,然后再按程序提交研究,签订合同和办理变更。

          (四)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。主要依据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》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。如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负数的,不予退还差价。

          (五)在监督管理方面。强调以区政府为主体的后期监管,属地区级政府应与申请人签订履约协议,重新约定税收。加强对变更用途项目建设、运营等全链条监管,严禁产生类住宅、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建筑功能、违法违规销售等问题;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履职未到位的责任。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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